- 索 引 号:370403/2018-01899
- 主题分类:住房分配信息
- 发布机构:区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18年12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12月01日
- 标 题:薛城区第三批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条件)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第三批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3、无住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未办理房屋登记的;
(2)、有自建合法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3)、已受赠与、继承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4)、最近1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记录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轿车、货车现值在5万元以上的(只有1辆用作经营谋生车辆除外);
(6)、自有产权住房被拆迁且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7)、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身家庭;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0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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