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0064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区审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2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28日
- 标 题:审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审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事项。
二、办理依据
1、对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的处罚依据:《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依据:《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三十一条。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三十一条。
三、承办机构
财政金融审计室(挂行政事业审计室牌子)、农业与社保审计室、经济贸易审计室。
办理基本流程
五、办理条件
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需要进行警告或者罚款。
六、救济渠道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和财务收支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