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0059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区审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2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28日
- 标 题:审计行政强制措施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审计行政强制措施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二、办理依据
1、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依据:《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2、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依据:《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四条。
三、承办机构
财政金融审计室(挂行政事业审计室牌子)、农业与社保审计室、经济贸易审计室。
办理基本流程
五、办理条件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确需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六、救济渠道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封存事项和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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