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19-01684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区工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0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0月20日
- 标 题:薛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七条 |
2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进行法制审核。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八条 | |
3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进行法制审核。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2021年6月修订) 2.【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 4.【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4 | 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进行法制审核。 |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 2.【部委文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附件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 | |
5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本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 | 先行登记保存 | 本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相关文章